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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追尾后再发二次事故
 

  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遇事不乱,很多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近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案件中的人物就是鲜活的例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事故后惊慌失措,又因他人违规行驶而引发了更加严重的二次事故。

  事发经过

  今年1月31日22时左右,驾驶小轿车的李某途经沈海高速(G15)通往福建方向1384KM+700M的路段上(属海盐县境内)。李某正在第一车道内正常行驶,突然,行驶在李某前方的车辆掉落了一张塑料篷布,李某发现后减速慢行,但行驶在李某后方的小型普通客车司机杨某却反应不及,两辆车“纠缠”在了一起。所幸的是,两车追尾只造成车辆受损,车上并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两名司机被突如其来的情况吓蒙了,没有第一时间将车辆转移至应急车道内,也没有让车上的乘客撤离到安全地带。

  8分钟后,原本以为逃过一劫的司机和乘客却遇上一场飞来横祸,王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以极快的速度冲向事故现场,瞬间撞上了客车和轿车,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事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五大队事故调查队展开调查,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在第一车道上(第一车道禁止货车通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此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杨某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未将受损车辆及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因此案性质已涉及刑事犯罪,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月5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6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王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

  法官提醒

  “2死9伤的惨剧并不是无法避免,如果两车追尾后,当事人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王某稍有留心就能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庭审中感叹并忠告广大行车者:“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然后拨打110、120以及保险公司等紧急电话并等待救援。此外,在车辆尚可移动的情况下,驾驶员应该找安全地带靠边停车,并在车后150米以外摆放三角牌警告标志。”

  保险理赔

  此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其中,李某、王某于去年7月和11月分别向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50万元、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杨某则投保在另一家保险公司。2012年2月5日,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对此案进行立案并完成前期调查和车辆定损工作,鉴于此案受伤人员较多,且2名重伤者目前仍在治疗,理赔结案还有待数日。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表示,将密切关注、跟踪伤者的治疗进展情况,一旦伤者治愈,当事人交齐索赔单证,可立即进行保险理算赔付。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保险报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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